香港或將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
5月21日,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下稱“香港財庫局”)發布了有關香港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集管的立法建議公眾諮詢的諮詢總結。諮詢結果顯示,大不過,在建議反饋下,該局將“只有在香港成立並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方可申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許可證”的建議。修改為“允許在其他地方成立但在香港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申請虛擬資產交易所許可。”
該諮詢文件發佈於2020年11月3日,在文件中,香港財庫局建議,應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規定任何人如果有意在香港從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受規管業務“ 。香港財庫局會根據諮詢總結,著手擬備《打擊洗錢條例》修訂條例草案,目標是在2021至2022立法年度把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提案。
此外,香港財庫局還建議,自發牌制度實施後起計提供180日過渡期,以協助有興趣的人士提交申請。在規管要求下,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並應實施嚴格的規範,以決定一些虛擬資產可在其平台上進行買賣。
在虛擬資產非法活動的罰則上,香港財庫局建議針對無牌虛擬資產活動和不遵守規管要求的情況有效且相稱的罰則。其中包括四項:
第一,無牌進行受規管的虛擬資產活動,可處罰款500萬萬美元和監禁七年;以及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標註10萬;
第二,在與申請許可相關的情況下,就任何要項進行虛假,具欺騙性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可處以罰款一百萬元和監禁兩年;
第三。違反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定要求,可處罰款100萬和監禁兩年。
第四,為誘使他人購入或出售虛擬資產而造成有欺詐成分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可處以一百萬元和監禁兩年。
儘管在香港,虛擬資產非法定貨幣,在香港一般不接受為付款方式,但香港有大量虛擬資產交易活動。因此,香港一向了解虛擬資產的監管。
2018年11月,香港證監會就公佈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 ,並列明與香港證監會的《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立場書》載於持牌證券經紀商和自動化交易場所的標準相同的監管標準。至於非證券型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平台,則不受該制度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