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仲裁機構已經裁定,儘管該國央行禁止加密貨幣交易,但比特幣仍應作為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受到法律保護。
深圳國際仲裁法院於週四通過微信公佈了一份案例分析,詳細說明其最近發生的涉及擁有和轉移加密資產的商業合同的經濟糾紛的裁決。
根據案件分析,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合同協議,允許後者代表原告交易和管理一系列加密貨幣。但是,原告稱被告未能在約定的最後期限後退還加密款項。最終,他們將案件提交仲裁員。
原告稱,爭議中的加密貨幣包括大約20比特幣,50比特幣現金和13比特幣鑽石,總價值約為493,158美元。
雖然中國沒有關於加密貨幣的具體法律,但仲裁員的分析為其對金融技術性質的思考提供了一個窗口。
仲裁員表示,被告提出的一個主要論點是,中國人民銀行(PBoC)對加密貨幣交易和初始代幣發行(ICO)的禁令,實質上意味著加密付款和交易在中國應該是非法的。因此,默認情況下,整個合同將變為無效。
此外,根據交易禁令,被告表示沒有合法的交易場所,無法將資產發送給原告。
然而,仲裁員不同意。根據他們的解釋,案件的性質是關於退還加密貨幣的合同義務,這不屬於中國人民銀行2017年9月禁令中概述的加密貨幣交易或ICO的類別。
仲裁員表示,目前中國沒有法律禁止擁有比特幣及其在個人之間的交易。此外,他們表示只要有比特幣地址和私鑰,發送比特幣就沒有技術上的困難。
“仲裁法院注意到,2017年9月之後,在中國運營的主要比特幣交易所暫停了他們的業務。但從技術上講,這一事實並不妨礙被告在約定的截止日期前將爭議中的比特幣和比特幣現金發送給原告,“仲裁員說。
法院得出結論認為,無論比特幣是否為法定貨幣,都不會對比特幣所有權應根據中國合同法合法保護這一事實產生影響,並補充:
“比特幣具有財產的性質,可以由各方擁有和控制,並且能夠提供經濟價值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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