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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權贏了私隱? 歐盟最高法院判Google 「被遺忘權」案勝訴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是歐盟提倡的人權概念之一,本意在保護個人過去的私隱,讓人有權利將過去的私人歷史,像是犯罪記錄、婚外情等事件,由搜尋結果中移除。

自 2014 年 5 月起,Google 就依照歐盟法院的判決,施行「被遺忘權」相關的搜尋內容過濾,並在這段期間共收到 845,000 筆的要求,移除共 330 萬個連結。但此一舉動仍未令法國資料保護辦公室 CNIL 不滿意,認為 Google 的做法無法防止歐盟內的用戶透過 VPN 而看到這些應當被過濾的搜尋結果,故向 Google 罰款 100,000 歐元。

Google不服並提上訴,而歐盟最高法院宣判,根據歐洲法律,Google 須移除涉及被遺忘權的個人搜尋結果,但範圍僅限於歐洲國家。這項判決具約束力,且不得上訴。換言之,此一裁決是說明說歐洲的「被遺忘權」法律並不適用於在歐盟外進行搜尋的用戶。

對於此一案件,Google 的立場是:雖然歐盟內的政治和社會體制都相對完善,但歐盟以外的地區不見得有同樣水平。假如將「被遺忘權」法律無差別地執行的話,或會助長極權政府壓制部份資訊的公開,影響大眾知情權。

雖然此一案件令「被遺忘權」在歐盟地區內有了更明確的闡釋,但有關知情權、私隱與安全的討論,相信不會因此而停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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